2016年5月20日 星期五

【抓姦案例】外遇偷腥被抓姦,財產全歸妻子所有?

A 君上個月底趁太太外出,在家召妓,不料被太太當場發現,應召女子趁 A 君和太太大打出手之際逃走,氣炸了的 A 君太太報警要告 A 君傷害和妨害自由。
最後經 A 君苦苦哀求,寫下悔過書,允諾將名下的存款、房子、車子等財產過戶給太太,才讓太太撤回告訴,化解這場家庭風波。
解說:
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相姦者亦同。」因此,只要已經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的人,若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,無論其時間的長短〈諸如一夜情〉或有無支付費用〈諸如召妓〉,均屬通姦行為,只要證據明確,就可能背負刑事責任。
然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,必須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,犯罪行為人才會受到法律制裁。因此,實務上常見以和解方式來化解被害人提出告訴之情形。惟達成和解即應依約履行和解條件,否則被害人於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內還是可以提出告訴。

【抓姦案例】監聽丈夫外遇4年,反吃官司

張姓婦人不滿丈夫在台中、大陸到處「偷呷又不會擦嘴巴」,還生下小孩,請徵信社業者於分居丈夫住所裝置竊聽器,蒐集丈夫妨害家庭的不利罪證,作為談判籌碼;卻反被海調處台中站會同中華電信查獲,吃上妨害秘密等罪嫌。 
五十歲的張婦從四年前開始,就委請徵信業者,在分居丈夫住所附近電線桿,裝竊聽中華電信固網設備;利用深夜更換錄音帶,蒐集丈夫妨害家庭的罪證。海調處台中站接獲中華電信通報後,即派員偵查守捕;十六日夜,將前往換錄音帶的張婦逮捕。

【抓姦案例】元配闖外遇家抓姦,違法取證不起訴

高雄有一名婦人,花了近百萬元請徵信社,跟蹤自己的老公3年,要抓外遇偷腥的證據,最近她跟著徵信社人員衝入外遇對象家中,拍下老公和對方共浴畫面提告,檢察官卻說沒有警方陪同、沒有搜索令,加上沒有屋主同意,這樣的影片沒有證據力,因此不起訴,而元配更有可能因此觸犯毀損私闖民宅的法令,讓婦人大喊太不公平。
就是這樣的不起訴書,讓黃太太深覺二度傷害,她花錢請徵信社抓老公偷腥證據,但卻不被採納。元配黃太太:「我先生還在這個婚姻關係中,對方甚至發了個簡訊說,『我忌妒他的空氣中有你』。」 原來黃太太懷疑自己先生外遇,3年來,最少花了百萬元請徵信人員跟蹤老公,都拍下了老公與外遇對象,兩人全身赤裸在浴室中的畫面,但是檢察官認為,這影片無屋主同意闖入拍攝,違法取得因此缺乏證據力,而且即使兩人赤裸,但還是無法證實發生過關係,並不構成通姦,最後不起訴!黃太太:「感覺法律是保護婚外情。」
即使黃太太大喊不公平,但沒有警方陪同,闖入外遇對象家中,其實氣憤的元配在觸法邊緣,可能被依侵入住宅、毀損,甚至拍照的蒐證工作會涉嫌妨礙秘密。想要捍衛自己婚姻權益,元配行動前,恐怕還真的得冷靜思考,避免觸法!

【抓姦案例】潘越雲外遇,被老公抓姦在床

潘越雲跟畫家老公黃光全結婚10年,驚傳去年8月被老公捉姦在床,昨晚她受訪首度坦承跟老公已沒有感情,她要離婚的心意已決,並爭取女兒的監護權
潘越雲1999年嫁給黃光全,育有1女「璽兒」現已10歲,2006年10月潘越雲舉行演唱會時,黃光全還帶著璽兒前往打氣,一家和樂融融。表面完整的婚姻中,其實早已變了調,去年潘越雲已帶著女兒搬離淡水的家,夫妻過著分居生活,潘越雲的心靈受創後,尋求外力當精神支柱,據悉,她幾個月前走在人生的十字路口,經由朋友的引領下開始修禪學。
據傳阿潘去年分居後,在花蓮結識56歲、已離婚、從事音樂工作的幕後音樂人黃姓男子,先生黃光全委託徵信社查出她出入黃某的淡水紅樹林別墅(據悉,歌手李恕權住附近),會同警方抓姦,潘越雲與黃某坦承婚外情,黃光全堅持對黃男提告,警方依妨害家庭將黃男移送法辦。事隔半年被爆出,阿潘昨晚坦承跟老公感情已不存在,活在不愉快的婚姻裡「是他一直不願意跟我處理婚姻的問題,才會有這樣的事情」友人為她抱屈,被冠上「偷人」罪名。
事情爆發了,阿潘的態度沒變,她堅定地說「我要離婚,我不可能回頭,我要勇敢往向走,我要去追求我的幸福」對方為何不離?阿潘說「我也不理解。」而她要爭取女兒監護權,「小孩一定要跟我。」士林地檢署偵辦藝人潘越雲被控妨害家庭案,檢方表示妨害家庭屬告訴乃論罪,由於潘越雲在偵查庭中表達與丈夫黃光全庭外和解意願,要求給予時間協商和解條件,檢察官目前仍在等待雙方提出和解內容。

【抓姦案例】空少外遇,空姐抓姦獲賠25萬

大老婆反擊!前遠航錢姓空少背著妻子,與還在唸書的黃女大搞婚外情,錢的胡姓太太獲知後,不甘婚姻遭破壞,離婚前暗中蒐證2人姦情,不惜撤回對錢某損害賠償之訴,前夫才供出與黃女發生30次姦情。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,法官認為應以50萬元較為適當,錢某與黃女通姦、相姦行為共同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,比例各2分之1,扣掉錢某免責部分,錢某與黃女要共同賠償胡女25萬精神損失。
法官指出,前遠航錢姓空少長相英俊,他的胡姓太太身高175公分、目前仍是中華航空空姐,2人91年結婚後育有1子1女;錢姓空少95年在飛機上認識黃女,對方每週要從台北搭2、3次飛機,到高雄唸大學,錢某於是瞞著太太大搞婚外情,直到97年9月間姦情才被發現。 判決書指出,胡女得知錢某與黃女姦情後,不甘婚姻遭破壞,97年12月底與錢某離婚前,花了3個月時間蒐證,查出黃女96年4月起,明知錢某已婚,仍多次與錢某前往清境農場民宿發生多次性行為,向民宿調得2人在民宿外合照的親密影像佐證。
另打電話給黃女,佯稱她「只是想與錢某離婚,不要法院判賠」,以及傳簡訊給黃女:「昨天他出去前還跟我上床,之後又去找你,太誇張」等,誘使黃女說出與前夫的姦情後錄音,但黃女並未受騙。 胡女今年1月向法院提損害賠償之訴,向2人求償6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。法院審理時,胡女不惜以撤回對錢某損害賠償之訴,換得前夫供出與黃女姦情;錢某始坦承,95年7月間起至97年9月間,在清境農場等地發生30次性行為,對方已知他結婚。

【抓姦案例】妻破門捉姦遭判刑,夫通姦無罪

台北縣劉姓女子委由徵信社調查丈夫外遇,卻因擅闖疑與丈夫通姦的女子住處,當場強拍女子與丈夫裸照,遭法院判刑;而疑似通姦的丈夫則辯稱「拔罐」,罪證不足獲判無罪。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,今年36歲的劉姓女子,因懷疑丈夫黃姓男子外遇,即以新台幣40萬元的代價,委由某知名徵信社蒐集丈夫與他人通姦證據。
判決書表示,徵信社人員調查後,發現劉女丈夫經常留宿一名趙姓女子住處,因而在民國97年10月15日晚間8時許,趁疑似通姦2人均在趙姓女子位於台北市吳興街住處時,與劉女共同前往捉姦。 判決書指出,徵信社余姓經理會同數名員工闖入趙女住宅,當時劉女丈夫僅著四角褲,趙女則僅以棉被裹身,徵信社人員強押2人拍下裸照,並將房間內可能證物悉數帶走。 雙方其後互相提告,劉女丈夫與趙女遭控通姦罪部分,雖然劉女丈夫坦承確實與趙女為男女朋友關係,但堅稱當時僅是在房間內「拔罐」,而現場採集證物也無法證明2人曾發生性行為,因而獲判無罪,但案件尚未定讞。
至於徵信人員與劉女則被控侵入住宅強制罪等,法院審理後,認定他們的犯行證據確鑿,因此判處劉女拘役25天,緩刑2年;其餘2名徵信業者則分別被依犯行輕重,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及拘役80天,均可易科罰金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【抓姦案例】徵信業查外遇,監聽自有一套

一般徵信業者最常接受委託的業務就是查外遇,但這種工作內容常常會觸及法律上所不允許的項目,徵信業者賺錢之前,還是必須先求自保,會要求委託人簽下合約,來避免以後的刑責。 之前電視演員王靜瑩因為車上被裝了竊聽器,懷疑可能是枕邊人陳威陶安排徵信社調查她,氣得告上警局;像他們一樣,佳偶成怨偶,懷疑對方外遇偷吃的狀況 是到處都有,甚至不乏有人找上了徵信業者,付錢請人進行調查。
而一般最常見的跟監錄影、監聽蒐證甚至是定位追蹤,大部分都是徵信業者受委託來裝置這些工具,但其實非法監聽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,吃上的還是妨害秘密罪嫌。 遊走在法律邊緣,業者通常不會自己去架設或是裝置監聽設備,反而是用教學的方式,教導委託人安裝,即使真的出問題,受委託時所簽署的同意書,也是保護自己的方式。
儘管是受人之託、忠人之事,徵信業者本來就是靠調查事實來餬口飯吃,但徵信業者除了要學會賺錢之外,還得要懂得明哲保身,免得吃上官司。